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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

    第一条 为确保商会会费按时收缴、安全保管、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《哈尔滨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  第二条 凡商会会员单位,均有义务按本办法向商会交纳会费,按商会章程本会接受团体、理事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并出具有效证明。

    第三条 会费交纳标准:

    (一)本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每年会费300元;

    (二)本会的理事会员每年会费3千元;

    (三)本会的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万元;

    (四)本会的会长每年会费10万元。

    第四条 会费交纳办法,会费按年交纳,一个自然年为一个交费年度,每年7月份收取当年会费。

    第五条 会员单位可以用现金或支票转账、网银对公付款形式交纳会费,收缴的会费存入商会开立的银行专户,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个人名义保存会费。特殊情况下,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,会员单位可以用等值服务形式(如提供办公场地、会议场所、培训资源等)缴纳会费。

    第六条 商会收取会费后,由商会开具收据,载明交款单位、金额、日期,作为报销和记账凭证。

    第七条 会费的保管和使用,严格按照《章程》中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
    第八条 在每年底,公布上一年度商会会费(含其他经费来源)收支情况。当年会费节余时,转入下一年度使用;不足时,从下一年度会费中或采用会员单位捐助等方式解决。

    第九条 会员退会或除名时,不得要求商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(包括资助和捐赠)

    第十条 商会会费的收缴工作由商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。

    第十一条 根据物价水平和商会工作需要,可修订会费标准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    第十二条 商会每年按要求完成黑龙江省民政厅、哈尔滨市民政局年检工作,并向会员公示会费使用情况。

    第十三条 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会秘书处。

    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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